【摘要】作为公权力之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设定须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谦抑、有限、补充的原则性规定,确保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为法院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检察监督的事项包括违法的民事执行裁决行为和民事执行实施行为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全面+重点”的监督范围是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选择,既符合检察监督的规律,又契合当下的司法现实。
【关键词】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15-10-19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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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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