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规制性规范和侵权法之间不可能相互区隔,但亦无何者应当在一般意义上优位的问题,两者实际上是“相互工具化”,从而应当接轨汇流,在整体法秩序下相互配合。
【关键词】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5-10-19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5-10-19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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